最近网上可是热闹非凡呢!一则视频爆料,揭露了食品行业的惊天秘密,让无数人瞠目结舌。那么,这样的食品问题到底该怎么处罚呢?今天,我们就来一探究竟!
那是一个普通的夜晚,一位网友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段视频,瞬间引发了广泛关注。视频中,一家食品加工厂的生产过程被曝光,画面中,工人随意操作,食品卫生状况堪忧。网友们纷纷表示,这样的食品还能吃吗?
据调查,这段视频拍摄于我国某地一家知名食品加工厂。视频中,工人将未清洗的原料直接投入生产,甚至还有工人用脏手直接接触食品。这一幕幕触目惊心的画面,让人们对食品安全产生了深深的担忧。
面对这样的食品问题,我国法律当然不会坐视不管。那么,对于这样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又是如何处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5)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6)生产经营未经动物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生产经营未经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8)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
(9)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0)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11)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2)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13)生产经营未经动物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14)生产经营未经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15)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
(16)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7)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18)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9)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20)生产经营未经动物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21)生产经营未经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22)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
(23)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4)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25)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6)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27)生产经营未经动物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